法治建设

-2020-

11/25

01:48

襄阳男子酒驾遭遇车祸,同桌饮酒者是否担责?这个案子告诉你答案……

“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我都喝两杯了,你怎么才第一杯”“别废话了,快喝!”……

生活中经常有朋友聚会,而选择“以酒会友”的不在少数。酒场上像上面的劝酒话大家更是习以为常,但是觥筹交错中难免有人会喝多、喝醉。在醉酒状态下一旦出现意外,同桌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枣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你揭开答案。

案情回放

2019年2月28日,枣阳男子董某江邀请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为妹妹董某兰修葺房屋,后在董某兰家中吃晚饭。席间,几人一起共喝了三斤白酒。

饭后,董某江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三轮低速车沿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二环交汇处时发生侧翻,致本人右下肢毁损伤、左桡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等处受伤,并为此花费51611.92元医疗费用。

后因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董某江遂将同桌的5个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江邀请被告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为其妹妹董某兰修葺房屋,后在董某兰家中吃晚饭。席间几人共同饮酒,饭后董某江在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回家,张某线、董某兰、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作为共同用餐、饮酒人,未尽劝阻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求赔偿各项损失有理,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核定为921292.37元。本次事故因原告方自身存在过错,饮酒后仍独自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应承担此次事故90%的责任。

五被告席间共同用餐、饮酒且事后未尽到劝诫、警免义务,应共同承担10%的责任。董某兰为受益人和组织者,故应承担赔偿92129.24元中的40%。下余由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各自分担。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各自赔偿董某江各项损失13819.38元。董某兰赔偿董某江各项损失36851.70元;驳回原告董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识拓展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