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0-

12/23

14:59

湖北省检察机关发布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典型案(事)例

12月18日上午,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新闻发布会在“湖北检察融媒体中心”召开,会上通报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了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典型案(事)例16例,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更好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提供指引。

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典型案(事)例

目  录

一、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1.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江某乙刑事申诉案

2.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祝某某不服行政诉讼监督信访案

二、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3.荆州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畅通律师会见“云通道”

4.恩施州检察机关打造“一二三”工作法  着力保障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全覆盖

三、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7.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等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四、建立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8.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蔡某某猥亵儿童检察建议案

9.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五、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10.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阮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1.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史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追赃挽损力度

12.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等11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七、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

13.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曹某某职务侵占案

14.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

八、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15.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6.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农村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江某乙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因锁事与被害人江某甲发生争执,12月28日下午3时许,郑某某找村支书潘某某反映被江某甲打骂一事,经潘某某做安抚工作后离开。事后潘某某打电话邀约江某甲一起去县城,江某甲来到村委会办公室。郑某某见状,便将家中水果刀藏匿在身上来到村委会办公室与江某甲发生争吵,郑某某拿出事先藏匿在身上的水果刀朝江某甲腹部捅去,后再次持刀朝江某甲捅第二刀时被潘某某制止。江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穿腹部,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江某甲身体要害部位致江某甲死亡,属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引发本案,可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江某甲丧葬费30280.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江某甲的弟弟江某乙不服,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没有给予被害人家庭任何经济赔偿,且判决的丧葬费用分文未付,认为对郑某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原审裁判量刑畸轻,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冈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冈市检察院受理后交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安县检察院)办理。

【办理情况】

一是依法进行全面复查。红安县检察院收到黄冈市检察院交办的通知后,迅速抓好案件办理工作,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原案承办人意见、调阅全部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开展入户走访,并向村组干部、当地群众深入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红安县检察院进行全面复查后,认为江某乙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支持抗诉申请。

二是积极运用公开答复。考虑到原案影响重大,经申诉人江某乙同意,2019年10月25日,红安县检察院组织刑检部门检察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律师在本院对申诉人江某乙的刑事申诉进行公开答复。在公开答复期间,申诉人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刑事案件承办人、申诉案件承办人分别就案件办理的经过、事实认定、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情况,特别是申诉人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人、申诉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经过承办人的一番释法说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申诉理由不足以影响事实和定罪量刑的认定,达不到抗诉和再审的标准。

三是主动开展司法救助。鉴于该案被害人家庭属于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被害人身亡后,留下其妻子和女儿两个精神病人,同时还留下一个年仅13岁的儿子,红安县检察院积极向黄冈市检察院汇报,主动为申诉人江某乙申报国家司法救助。2020年1月7日,红安县检察院向申诉人江某乙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申诉人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接受,并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承诺不再因此事上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主动运用公开答复和司法救助推动申诉人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公开答复是邀请第三方参与共同做好申诉人释法说理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不仅能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还能够充分展现检察担当。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祝某某不服行政诉讼监督信访案

【基本案情】

祝某某系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维修岗工人,2014年3月17日祝某某在维修厂房设备时,因他人误操作机床,导致其左手肌腱部分离断,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祝某某受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贸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支付工伤待遇和其他劳动待遇。2015年10月29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两份裁决,只解决了祝某某年休假工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请求,而没有解决工伤认定、鉴定及赔偿问题。工贸公司不服,向黄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被黄石中级法院驳回。2015年12月,祝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重审,法院最终以祝某某未申请工伤认定,且工伤赔偿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2017年5月,祝某某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祝某某的申请已超过受理时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祝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该案经一审、二审、申诉,法院均认为祝某某在2014年3月17日受伤,直至2017年5月才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遂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祝某某仍不服,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理情况】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祝某某行政监督案件,检察长直接担任包案领导,参与办案组案件办理。经过审查案卷材料,办案组很快发现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祝某某的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原法院行政裁判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坚持以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落脚点,继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办案组前往人社局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该企业停工停产、负债注销,难以通过调解、侵权责任纠纷之诉等途径解决祝某某诉求。在走访调查时,办案组发现祝某某因受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鉴于此,检察长决定启动联动机制,责成第八检察部介入审查,协调联动救助,努力寻求法度之外,政策、情理之中解决问题的路径,推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第八检察部通过审查、调查发现祝某某诉求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因客观原因导致其诉求难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此外,祝某某因受伤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

为切实消除申请人心结,让他放下心中积怨,回归正常生活,黄石市检察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邀请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围绕申诉人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问题,就案件审查、调查情况、原案办理过程、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情况进行阐述和说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围绕司法救助标准、条件,结合祝某某裁决执行、家庭生活以及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表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检察官、申诉人进行提问,特别是问明申诉人事发3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原因。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祝某某的情形虽然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因其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存在误解,在第一次维权(申请仲裁)时就已经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以至其后续的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鉴于工贸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祝某某难以另行起诉获得赔偿,现其受伤后生活十分拮据,家中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建议给予其司法救助。

申诉人祝某某表示听了检察官和律师的释法说理,也让他既解开了“心结”,又解开了“法结”,身心如释重负,完全同意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检察机关决定向其司法救助表示衷心感谢,当场承诺就此息诉息访,结束“马拉松”式维权。

【典型意义】

黄石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目标,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寻求法律、政策和情理路径,积极推进案结事了。同时,还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让“第三方”代表围绕申诉人提出的焦点问题辨析事理,发表独立意见,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打开申诉人多年的心结和法结,既传递了司法温度,体现了浓厚的为民情怀,又实现了案件实质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荆州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畅通律师会见“云通道”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首市检察院)办理的计某某、唐某某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等案开庭在即,然而因疫情防控原因,多名律师自接受委托以来一直未能会见被告人。石首市检察院案管中心在接到其中两名律师申请会见的请求后,第一时间与当地司法局联系,统计涉案被告人委托律师人数及会见需求情况,同时积极协调公安局、看守所及该院技术部门,充分借鉴此前远程提讯、远程开庭的成功经验,在特殊时期为律师会见搭建“云通道”,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为避免因会见扎堆可能造成的被告人庭前相见,案管部门制定详细会见安排表,为每名律师固定会见时段。5月7日至9日,16名律师依序来到石首市检察院远程提讯室,经过体温检测和身份核验后,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会见。会见全程画面流畅、音质清晰,衔接顺畅。会见结束后,律师向该院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创新保障律师权益表示衷心感谢。该案已于6月16日开庭并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主要做法】

一是严格流程,把好三关重规范。荆州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严把资格审核关,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即将进入庭审环节,委托代理律师确需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案件管理部门与看守所对代理律师“三证”材料实行“双审核”,确保委托代理身份与会见需求真实无虚。严把会见预约关,各基层院安排专人与当地司法局衔接,了解律师会见需求,综合考量办案剩余期限、使用时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律师会见时间,避免“堵车”。严把疫情防控关,申请会见的律师必须佩戴口罩并做好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检测工作后方可进入远程提讯室,远程提讯室安排专人消杀,确保会见环境卫生安全。

二是内外互联,无缝衔接强保障。对内抓好部门间整体联动,对外做好与司法局、公安局与看守所等兄弟单位衔接协调,共同构建保障律师防疫期间会见的有效机制。荆州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做好“三证”审核绑定与会见登记,协调司法局统筹规范引导代理律师会见预约;技术部门负责远程提讯室设备调试和操作指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与看守所对接协调,严格验核律师代理手续,力求在疫情特殊时期,为广大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远程会见服务。

三是统筹调配,维护权益巧安排。疫情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20个远程视频提讯室几乎每天满员。有限的硬件资源既要保障案件正常办理,同时也要为律师会见预留档期,经过与看守所及律师协会沟通后,安排中午、晚上和双休日等时间为律师开启远程会见通道。为缩短排期等候时间,对外地律师提供优先安排会见,确保外地律师“当天来、当天见”。同时在律师会见时,关闭远程提审系统录音录像功能,确保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北省的疫情防控形势一度十分严峻,监狱系统、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原则上只进不出。随着疫情期间常态化管控,监管场所始终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这使得传统线下面对面律师会见因疫情而“停摆”,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影响。荆州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积极应对,始终坚持疫情防控、案件管理、律师接待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案管部门业务管理枢纽职能作用,以点带面,主动靠前,统筹协调内外部关系,借助检察专网、远程提讯系统实现律师“云会见”。荆州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考量,主动服务保障各类案件办理,为司法办案的“复工复产”贡献案管智慧,展现了案管工作的价值和担当。

恩施州检察机关打造“一二三”工作法着力保障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全覆盖

【基本情况】

地处鄂西山区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三省交界结合部,地理位置偏僻。受年初全省新冠疫情管控影响,出入受限更加突出。但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恩施州检察院)积极探索,利用多方平台提供线上检察服务,累计接待律师咨询67人次,其中电话咨询51人次,异地阅卷16人次。

2020年3月17日,恩施州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干警在例行办理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预约申请时,发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在网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罗某某等10人集资诈骗案的阅卷申请。案管干警在网上审核材料时发现陈律师上传的证明材料仅有一张职业资格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案管工作人员主动联系陈律师,及时告知申请阅卷所需的律师职业资格证、辩护人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授权函三份材料,并指导其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传。3月19日,陈律师补齐材料后,案管工作人员立即开展刻录。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卷宗多达163卷,恩施州检察院案管办专门指派两名工作人员逐卷核查,耗时两天,使用四张4.7G专用光盘才完成电子卷宗刻录。3月22日,案管工作人员联系了与申请人距离最近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经电话沟通后将光盘寄出。4月6日,陈律师带相关证件到朝阳区检察院领取了电子卷宗光盘,并通过电话对恩施州院案管部门表示诚挚感谢。

至此,一场跨域千里的律师阅卷在两地检察院相互协作下共同完成。

【主要做法】

一是领会“一个精神”,确保大厅顺利运转。恩施州检察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工作提示》,切实做到人人心中知晓、个个付诸行动、件件规范运行。多渠道公布案管值班人员电话号码,确保受案工作不断档;及时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确保信息公开不延时;定时办理律师网络、电话申请,确保服务工作不拖延;主动联系律师完善申请材料,确保阅卷不受阻。

二是开展“两个服务”,促进阅卷工作落实落地。恩施州检察院积极探索,转变理念,开展“两个服务”。其一,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话、12309中国检察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提供线上检察服务。通过律师协会倡导律师通过网上开展业务申请,安排专人网上审查、线上解答,保证律师申请及时落实。其二,主动与阅卷律师沟通联系,与异地检察机关做好衔接工作,方便律师领取光盘。

三是完善“三个步骤”,健全异地阅卷机制。为更好地保障异地阅卷工作的开展,恩施州检察院在4月份制定下发了《恩施自治州检察机关关于律师接待注意事项的通知》,要求按“三个步骤”完成异地律师接待工作。第一步,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向办案检察院提出阅卷申请,获得办案检察院验证通过。第二步,办案检察院验证通过后,律师带“三证”到就近检察机关案管大厅提出异地协作申请。第三步,两地检察机关经过内部程序核实后,办案检察机关将电子卷宗通过检察机要通道邮寄至当地检察院,当地检察院再次核实律师“三证”后,将办案检察机关邮寄的电子卷宗交给律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目前恩施州内各县市之间和恩施州至全国的阅卷服务均实现“零距离”。

【典型意义】

恩施州检察院在跨异地保障律师阅卷工作中,既转变服务理念,又严格阅卷标准;既保障律师权利,更显示检察担当。一方面,规范服务标准“不降低”,对受理网上阅卷申请后发现资料不全,第一时间主动沟通,要求律师予以补证,确保阅卷对象适格,同时指导协助申请,极大缩短服务“距离”;另一方面,注重服务效能“不拖延”,对符合阅卷条件的需求即刻办理、从速刻录、及时送达,极大缩短服务“时限”,充分保证辩护律师及时了解案情,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履行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体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程某某与湖北腾龙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程某某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腾龙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29日,腾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某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某并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8万余元。同年11月,徐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程某某。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某向213名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期限届满后程某某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予以立案。

【办理情况】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1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依法对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某某及其家属主动退还欠薪476万余元,以其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尚欠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3月20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20日,黄石港区检察院就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针对被告人期望从轻处罚的情况,通过律师反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只有在全额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案件开庭前,程某某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某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并处1万元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农民工人数众多,涉众型信访风险凸显。黄石港区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作出了批捕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决定,及时稳定了被欠薪农民工的情绪,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检察机关始终把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办案的目标,通过联系程某某的律师、亲属,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与其家属配合,在开庭前偿还了所拖欠的工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高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1724013.69元存款进行诉讼保全。襄阳高新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24013.69元。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两个账户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专款账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襄阳高新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理情况】

2020年7月,襄阳高新检察院受理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查明襄阳高新法院裁定冻结的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两个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在招商银行,开户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账户户名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绍台房建5标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7919020********,账户类别为“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另一个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开户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账户名称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29020271292********,资金性质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两个账户共有资金394万元。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涉及300多名农民工,农民工的工资并未结算完毕,如果被冻结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划拨,3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难以支付到位,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国务院2019年12月30日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高新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冻结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2020年7月28日,襄阳高新检察院向襄阳高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法院在民事裁定中冻结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违法,建议襄阳高新法院依法解除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襄阳高新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截至2020年11月5日,冻结的两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全部解冻,两个账户的款项共计394万元已全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农民工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专项支付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襄阳高新法院因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冻结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两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涉及金额达394万元,涉及农民工300余人。2020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湖北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专项工作之一,助力实现全省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高新检察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同级法院解除了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贡献了检察力量。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等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重庆籍农民工李某某、郭某某二人向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当阳市人社局)投诉湖北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经立案调查,当阳市人社局发现某劳务公司欠下郭某某等人的劳务工资合计471545.81元。2015年8月28日,当阳市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某劳务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前支付郭某某等工人工资471545.81元。同年9月22日,当阳市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劳务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前支付郭某某等工人工资471545.81元,加付郭某某等工人赔偿金235772.905元。因某劳务公司未按照要求改正和执行,2016年5月27日,当阳市人社局依法向当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阳市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后,在银行、车辆信息、京东、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中未获取该公司相关开户信息。2016年11月23日,当阳市法院以未查到某劳务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办理情况】

2018年12月24日,李某某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当阳市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杨某某户籍已于2004年12月31日迁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新城××号;2013年杨某某使用已作废的户籍身份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为西陵区桃花岭×号,该地址根本不存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已停用;该公司至今仍在大量承接劳务,其中2015至2018年底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累计高达800余万元,实际缴纳税额达50余万元。

当阳市检察院向当阳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某劳务公司承接大量工程,且纳税交易记录频繁和纳税金额较大,该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对该公司金融理财产品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在该案办理中存在未依法将某劳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未穷尽调查措施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违法情形,建议当阳市法院依法恢复该案执行程序,将某劳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将本案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完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当阳市检察院发现某劳务公司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当阳市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恢复对(2016)鄂××行审××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组织人员对某劳务公司纳税交易记录及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执行力度;依法对某劳务公司进行信用惩戒。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系重点涉民生案件,法院在执行中需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严格依法适用终结执行程序,避免因违法适用终结执行程序结案,造成农民工工资长期得不到执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本案中,当阳市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准确掌握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对法院怠于执行和违法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同时,将某劳务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促进多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增强监督刚性,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蔡某某猥亵儿童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男,原系武汉某某公办小学教师,任职期间,曾因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2月被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至本案案发前,系武汉多家培训机构聘任教师。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 月至11月受聘担任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期间,每周一次对12岁的被害女生张某某、李某某进行“一对二”的语文辅导。2019年10月11日、18日、25日、11月3日授课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或以关心为名,或趁被害人到黑板上板书之机,多次对二人实施猥亵,后被抓获。

【办理情况】

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侦查初期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对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状况,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构建“以未成年人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收集体系,为后续依法打击和惩治犯罪奠定基础。

案件经江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7日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教育及其相关工作。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百般狡辩,公诉人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2020年8月17日,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工作。二审维持原判。

结合案件反映出的教育培训机构在聘用从业人员时存在的监管漏洞,江汉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推动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辖区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专项工作推进会,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议宣布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重点整治辖区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录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第一阶段由教育部门对辖区内目前登记在册的100余家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并清理;公安机关建立辖区内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查询;摸排清理从重点领域逐步全面铺开,最终实现九大类别全覆盖。

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严格落实从业限制制度,有效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江汉区检察院于2020年8月初分别向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上述单位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尽快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对违法违规、手续不全擅自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进行信用公示,携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着性侵害犯罪前科人员再次进入教育行业,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职,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等工作,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监管漏洞,如未经审批违规办学、聘用人员不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和职业资格审查等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检察建议方式推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党委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专项整治,摸排清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建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原系利川市某小学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2011年4月6日,张某某在利川市某移动营业厅缴纳话费时,要求工作人员李某某带路前往卫生间,李某某应要求将张某带至厕所门口,张某某趁二人独处之时强行搂抱、亲吻李某某,随后离开。经李某某报警,利川市公安局于2011年4月7日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情况】

2020年4月2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利川市检察院)成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治理工作小组。5月中旬,工作小组督促公安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人行业的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治理工作,并通过实地查访和电话查访等方式开展摸排。经过对市公安局近十年以来性侵害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摸排,发现2名在职教师存在性侵害违法记录。其中,违法行为人张某在公安机关被行政处罚后仍在从事教师工作。

利川市检察院及时与市教育局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督促市教育局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张某进行处理。市教育局对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开展调查。2020年6月9日,市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考虑张某身患疾病和临近退休等特殊因素,研究决定对张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劝退处理(提前退休),并深刻剖析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师德师风缺失现象,形成对今后存在性侵害违法记录的教职员工,按照《教师法》第37条第(三)项以及《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作出撤销教师资格处理。

【典型意义】

教职员工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注重源头预防。虽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未明确对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如何处理,但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强制猥亵违法行为属“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情形,应依法作出撤销教师资格处理,遂向利川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教育局进行整改,市教育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阮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阮某某见红安县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用口罩紧缺,从中发现“商机”,于2020年1月22日租用他人货车,从安徽省太和县某医药市场购进一批“飘安”牌和“华康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月22日至1月24日期间,二人向红安县内十余家药店销售该批口罩29万余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4140元。经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鉴定,刘某某、阮某某销售的“飘安”牌和“华康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率等参数均不达标。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口罩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阮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阮某某的妻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74140元。

【办理情况】

2020年2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安县检察院)干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红安城区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用口罩货源紧张,有群众反映部分药店销售劣质口罩,微信群、微博上也有群众将购买的劣质口罩图片上传。红安县检察院迅速与红安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负责人沟通劣质口罩有关情况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于2020年2月3日向红安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020年3月8日,红安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刘某某、阮某某批准逮捕,并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重点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同年5月7日,红安县公安局食药大队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将该案移送红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细致地释法说理,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缴非法所得。2020年6月4日红安县检察院对刘某某、阮某某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向红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29日,红安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阮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口罩等医用器材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严重威胁疫情防控工作。非常时期,更要有雷霆手段,红安县检察院通过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始终凸显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及时有效地打击了涉疫犯罪,遏制了伪劣口罩在红安境内蔓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史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史某某在当阳市经营一家性保健品店。期间,史某某购进某品牌性保健品约300瓶销售,先后售出约197瓶,获款1.3万余元。2019年8月22日,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103瓶。经检测,史某某销售的某品牌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份,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当阳市公安局以史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史某某出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当阳市检察院立即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在追究史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对其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承办检察官在提审时向其详细说明西地那非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告知其国家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相关政策,史某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当阳市检察院综合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并赔礼道歉的量刑建议。史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2月27日,当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当阳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6月24日,当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当阳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史某某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并赔礼道歉。判决后,史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频出,违法生产、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成分的产品有禁不止。当阳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职能,对侵权行为人加大打击力度,起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为食品药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等11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等十一人,先后加入位于老挝东盟华侨城摩根产业园的摩根公司,分别担任组长或业务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获取高额报酬。采取用微信或QQ加入股票投资类群,以在群内发红包、发老师名片等方式,分别拉被害人加入该公司多个工作QQ群,由业务员和组长在群里分别扮演老师和客户等多个角色,由老师利用专门话术喊单,业务员冒充其他客户按专门话术烘托老师,诱骗被害人投资,骗取大量资金,再由公司人员抽成获利。

2019年1月5日,巫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乔某某拉入该公司QQ群,由被告人郑某某扮演老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扮演其他客户,先由老师推荐股票,其他人都谎称老师很厉害,跟着赚了很多钱,骗取了乔某某信任,老师又推送该公司制作的金和娱乐网站链接,称购买彩票更容易赚钱,诱导乔某某在该虚假网站下单充值购买彩票,其他业务员也冒充客户散发虚假下单截图,后利用网站操作谎称中奖骗取乔某加大投注,诱骗被害人乔某某陆续投入59.1万元,后又设置提现障碍,关闭网站更换网址,将乔某某踢出QQ群。

【办理情况】

1.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该案发案之初仅有襄阳一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从QQ、微信聊天记录摸排到嫌疑人身份,在嫌疑人回家过年时将其抓获,讯问后嫌疑人交待在境外参与摩根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境外调查取证困难,公安机关无法调取相关电子证据和银行转帐记录等与嫌疑人有关联性的证据。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樊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从资金流向、信息链条、嫌疑人主观故意、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联性等多个方面收集固定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指明了案件的侦查方向。

2.认真审查,追诉漏犯。樊城区检察院积极督促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诈骗分子使用的作案设备和登陆IP地点在老挝,通过嫌疑人诈骗使用的QQ同设备、同IP登录情况,关联出注册身份证为嫌疑人郑某某使用过的QQ等相关信息,随后通过嫌疑人郑某某的其他聊天工具好友,结合同出入境、同机人员,锁定本案其他重点嫌疑对象,认真审查,积极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从最初只有4名嫌疑人,先后追诉8人,共起诉12人(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另案起诉)。 

3.全力追赃挽损。一是加大对资金去向的追查,由于被害人被骗的资金转至多个帐户,去向分散不好查证,建议公安机关结合被害人资金转入帐户情况,迅速冻结所有涉案账户,积极追缴涉案资金,同时对涉案账户的办卡人或持卡人进行传唤,询问赃款来源、出处及原因,有参与洗钱嫌疑的人员进一步查证主观故意,对于已查证确系被害人转入的的资金要求持卡人退还赃款,成功追缴赃款22.6万余元。二是动员犯罪嫌疑人及亲属退缴退赔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樊城区检察院积极宣传法律政策,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与亲属联系清退违法所得。承办人积极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亲属和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亲属详细讲解退赃退赔对嫌疑人量刑的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经反复沟通,多次做工作,最终在案6名嫌疑人及亲属共清退违法所得36.4万余元,至此被害人被骗金额59.1万元全部追回。

最终,郑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个月、10年1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人判决五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隐蔽性强,反侦查能力强,存在取证难、追逃追赃难的问题,检察机关树立“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始终”的办案理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积极追诉漏犯,从资金链流向查找、查封、冻结所有涉案账户,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探索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联动机制,整合各类办案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综合研判,同时简化办案手续,强化侦查手段,增强合力,提高追赃挽损效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曹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黄石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负责公司车辆管理和燃油卡保管、充值和分配等工作。

2012年间,李某某在中石化给单位的主油卡办理副卡时,在中石化开设账号为100***420000***9410的副卡(以下简称尾号10的副卡)。随后,李某某利用管理主卡的职权,私自将主卡的资金圈存入该副卡并供其私用。2012年8月10日至2016年1月18日,李某某通过中石化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曹某某,将尾号10的副卡资金套现,共计147316.68元。

2016年,李某某因害怕私自占用油卡的事实被单位发现,遂将尾号10的副卡挂失,并重新办理副卡100***420000***9038 (以下简称尾号38的副卡)后,将尾号38的副卡主要供自己及前妻家人加油使用。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12月26日,其私用的金额共计16458.82元。

2020年5月8日,李某某向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退还208317元。

【办理情况】

2020年4月,为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辖区民营企业尽快实现疫后重振,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铁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入驻辖区某集团公司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司法需求。该集团公司反映其下属的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未予立案,检察官经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迅速对该案立案侦查。

为确保该案快侦快诉、最大限度挽回企业财产损失,铁山区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侦查进度,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就李某某的工作职责、非法占有目的等进行取证,完善证据链。经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将李某某职务侵占的财产数额从数万元逐步深挖至近20万元。与此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让李某某向公司退还赃款208317元。

铁山区检察院对李某某套取资金的相关账目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中石化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曹某某利用其在加油站担任加油员的工作便利,明知李某某持有单位加油卡,帮助李某某套现,并提取10%的费用,共同侵占单位资金147316.68元,数额较大,应构成共同犯罪,遂依法对曹某某追加起诉。鉴于李某某、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该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2020年11月2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工作部署,深入辖区企业实地走访,面对面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掌握涉案线索,积极跟进,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引导取证,最大限度为企业追赃挽损,并通过认真审查事实证据,追诉漏犯一人,得到受害企业高度好评,办案取得良好效果。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鄂州市某绿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公司12栋美制木结构度假房屋采购项目(约800万元)委托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招标。同日,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同月21日,王某某代表苏州某有限公司,并安排公司员工徐某某、高某某分别代表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与竞争性谈判。同时,苏州某有限公司为苏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8万元。王某某安排徐某某等人分别制作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书。随后,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三人分别代表三家公司参与竞争性谈判,后苏州某有限公司以成交价860万元成为该项目的服务商。2020年8月1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办理情况】

鄂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以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3日将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州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鄂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的方式之一。王某某为本公司更稳妥地承接建设项目,恶意串通他人利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使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其公司为采购服务商,其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该院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典型意义】

在经济活动中,部分民营企业为了挤占市场份额,往往采取违法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获得工程项目或经营业务,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准确厘清经济活动中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促使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随县巨力石材厂(化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随县唐县镇双丰村五组耕地12000平方米,用于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堆料场及附属设施。2013年12月16日,原随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巨力石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7万元,在巨力石材缴纳罚款后,原随县国土资源局即作结案处理。2018年6月,原随县国土资源局向随县人民法院强制申请拆除违法建筑,因申请逾期,被随县人民法院驳回。此后,经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3月,原随县国土资源局更名为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巨力石材生产车间占用的5537平方米农用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其他办公楼及大部分石材堆场非法占用的耕地没有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2019年,巨力石材又非法占用3783平方米耕地及其他农用地。

【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8日,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随县检察院)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巨力石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2月24日,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巨力石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巨力石材退还2019年非法占用的土地3783平方米,并处以罚款36241元。但该局对巨力石材2013年以来一直非法占用的12000平方米耕地行为未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致使巨力石材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持续存在。

因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仍然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2020年6月1日,随县检察院向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随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020年7月23日,随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对巨力石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同时责令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土地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判决后,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履行职责,强化行政监管。巨力石材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部分,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部分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手续。

【典型意义】

耕地是国计民生的基础,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是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是党中央一直强调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始终秉持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从快从优解决问题;对经诉前程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努力实现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本案判决后,涉案企业积极退还了土地,拆除了地上附着物,恢复了土地原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随县企业发展树立了法治警示“样本”,彰示了“耕地红线不能碰”的底线,对推进绿色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农村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孝南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9个乡、镇、办事处的农村二次供水单位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设施清洗不到位、消毒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消毒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或使用过期健康证等违法违规情形。上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和湖泊局等单位对上述情形和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辖区内农村二次供水单位长期未得到有效监管,广大农村居民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

【办理情况】

鉴于孝南区卫生健康局、水利和湖泊局等11家行政机关对上述情形和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孝南区检察院遂对上述行政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7月份分别向该11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上述农村二次供水隐患问题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卫生健康局、水利和湖泊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整改:对全区13家乡镇集中供水单位进行专项排查整治;督促卫生条件存在问题的二次供水单位整改达标,办理卫生许可证;组织对供水设施集中清洗;组织供水单位职工集中进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供水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建立定期巡查、水质监测日上报制等长效工作机制。在诉前检察建议推动下,上述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彻底解决了二次供水隐患问题,有效确保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是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命根子。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农村饮水安全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重要指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部署。孝南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开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区农村二次供水安全问题,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特色小专项活动。该院从把握水质质量的关键一环出发,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厘清相关行政机关责任,精准开展专项监督,积极督促各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同时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持续监督和综合协调,大力推动各相关行政机关整体联动、协同履职,对全区农村二次供水安全问题进行系统化治理,彻底消除了农村饮水安全隐患,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