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4-

11/08

15:10

于青绿间书写司法担当

      长阳兴于清江之畔,山水林湖一应俱全,自然资源丰富,清江更是入选全国最美家乡河,素有“八百里清江美如画,三百里画廊在长阳”的美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成为长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高效审结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05件,惩处涉案人员161人,督促恢复林地近4万平方米,增殖放流鱼苗32万余尾,以司法之力护住了长阳发展底色。

立法织密保护网

      今年5月,长阳法院首次在非法捕捞案判决说理部分援引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保护条例》。

      长阳地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其境内的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上述两个《条例》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炸鱼、毒鱼和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渔具和网具捕鱼。”在对被告如何定罪的问题上,长阳法院依据地方性法规,明确了16名被告的具体罪情,为最终依法量刑提供了明晰具体的解释说明。

      早在1996年,长阳就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保护条例》。从2015年至今,长阳还陆续量身定制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15部条例,根据长阳的县情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条款,对长阳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污染防治、河流森林矿产资源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立法。

      有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长阳法院在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畜禽养殖、锰矿开采、旅游管理、林木采伐等领域加大民族立法适用力度,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准确实施。

      “我们将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灵活运用到全流域保护、分类别管理、专门化审判的全过程,能够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保护当地生态。”长阳法院副院长汪娟娟说。

新招寻找最优解

      “破坏生态环境,认购16.18吨林业碳汇进行生态修复。”今年7月,一则关于生态破坏案件的判决引起社会关注。

      这是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后的首例生态修复案件。经长阳法院审理,被告人向某自愿认购16.18吨碳汇,用于其破坏生态资源的替代性修复。

      “如果按传统思路办理,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修复,警示教育作用也有限,采取‘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将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保护者’,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最优解’。”长阳法院“四合一”团队负责人田旭辉解释道。

      8月,长阳法院联合检察院、林业局,在该县观坪林场挂牌成立碳汇林司法实践基地,为认购林业碳汇、购买林业碳票修复生态提供平台基础。截至目前,长阳法院已在3起非法狩猎案件中,劝诫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24.09吨。

      这是长阳法院不断推动机制创新与司法实践双向发力的成果。2023年,长阳就在全省首创“四合一”专门审执模式,由“四合一”审执团队统一办理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将涉及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的执行案件纳入专业审理范围,综合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履行判决,提高了司法效率,优化生态修复效果。

      同时,长阳法院联合三峡大学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教学基地,就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碳汇赔偿机制等课题进行专门研究,大大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协作共绘同心圆

      今年8月,长阳法院环资“四合一”审执团队来到恩施州建始县法院,就一起跨越长阳、建始、巴东三地的非法捕捞案的办理开展交流协作,通力配合下,仅仅2天,该案就取得了突破进展。

      案件的高效推进,得益于6月份,恩施、宜昌地区的10家基层法院共同签署的《恩施、宜昌两地法院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宣言》。两地法院打破区域壁垒,为边界涉环境资源矛盾纠纷构建了多元化解机制、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大大加强了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生态修复、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指导等方面的司法协作。

      “跨区域协作已成为常态,我们聚焦横向深化多元协同、纵向强化上下联动两条主线,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长阳法院院长孙莉介绍。

      除了跨区域协作,多部门、跨行业的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格局成效显著。长阳法院联合检察、公安、自然资源和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涉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联动执法机制。2023年,法院共办理协作案件5件,占总案件数量的一半,环保非诉执行案件裁定准予执行率达到100%,有力破解了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难题。

稿件来源:长安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