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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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隐匿财产犯拒执罪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日,被执行人张某及协助张某隐藏、转移财产的曾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十堰市郧阳区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该案是2025年10月以来,郧阳区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生动案例。
2023年5月2日清晨7时许,张某驾驶货车途中致行人徐某身受重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专业机构伤情鉴定,徐某构成三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2024年8月,郧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另需支付徐某定残后的护理费100万余元(支付方式:在徐某生存期内,自2024年1月起每年支付当年护理费5万余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52万余元赔偿义务。2024年11月,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郧阳区法院执行局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张某不仅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更在指定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出面解决问题。在2024年第一期护理费5万余元支付期限届满后,张某亦未履行支付义务。2025年4月7日,徐某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护理费。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干警联动公安机关,经走访摸排、分析张某账户交易明细等,发现:事故发生后至5月8日,张某之妻曾某将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通过他人账户转账取现58万元,拒不交代去向;2023年5月23日,二人办理离婚手续,意图通过协议隐匿、分割应用于赔偿的共同财产;2025年3月7日,曾某又取现婚姻存续期间存入女儿账户的20万元,以他人名义办理定期存单藏匿,后被执行干警查获。
上述行为足以证实二人明知张某负有执行义务,仍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主观逃避意图明显。法院先后两次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

鉴于二人涉嫌拒执罪,2025年6月4日,法院将其犯罪线索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次日立案。张某、曾某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于6月6日至18日缴纳赔偿款及护理费59.6万元,结合此前履行部分,两起执行案件均办结,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额实现。
针对尚未到期的剩余95万余元护理费,经承办人释法说理,张某主动承诺按判决履行,并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

6月11日,张某被刑事拘留;10月9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11月19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曾某明知张某负有义务,仍通谋协助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共犯,二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履行并获谅解,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郧阳区法院联动公检机关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对赡养费、抚养费等民生领域案件拒执行为从严从快处置,将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完善案件办理流程、协作机制等,推动建立“政法委领导、法院推进、公检法协作、社会参与”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稿件来源:郧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