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5-

12/25

14:07

守护股东核心权利 明晰知情权行使边界——宜昌西陵区法院股东知情权纠纷典型案例普法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权利。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酒店、供应链管理等多个行业。为帮助广大股东、企业明晰权利边界、规范行权方式,现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案例一:【合资房企“保交楼”背景下的知情权争议】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合资设立C公司、D公司,分别开发甲、乙项目,A公司持股45%。后因项目陷入逾期交房困境,被纳入政府“保交楼”监管范围,由专门工作专班统筹管理资金资产及工程资料。A公司为配合审计工作,多次要求两被告提供2018年以来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供查阅复制,但未获回应,遂诉至西陵法院。

  被告辩称,A公司此前已通过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经营行使知情权,且现有资料由保交楼专班管控,公司人员不足无法提供,请求驳回诉请。

  案例二:【酒店股东分红争议引发的知情权诉讼】

  E公司、F公司均由张某持股40%,G公司(李某100%持股)持股60%。2025年,张某因分红事宜与大股东产生分歧,在发送分红及股权处置律师函后,未获满意答复,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提供自2014年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等资料,允许其委托专业人士查阅复制。

  被告抗辩称,张某存在同业竞争风险,未履行书面申请前置程序,部分资料不存在或已遗失,银行流水不属于知情权范围。

  案例三:【供应链公司股权代持引发的主体资格争议】

  H公司成立于2021年,王某、赵某为登记股东,孙某主张由赵某代持其股权。公司成立后,实际由刘某控制经营,三原告称未收到过正式财务会计报告,多次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未果,且仅收到刘某自行编辑的财务表格,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

  被告辩称,已提供部分明细账,但认可公司由代账会计记账,可能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主体资格: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公司登记股东。案例三中,孙某未能提供股权代持的有效证据,非登记股东,其知情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余案件原告均为登记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

  关于行权范围:

  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各案中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提供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均支持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但案例一中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各案原告查阅目的均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配合审计或主张分红,具有正当性,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法院支持查阅请求,但驳回复制诉求。

  工程结算资料、银行流水:工程结算资料若已包含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中,应先通过查阅前述资料行使权利,需单独查阅的可另行起诉;银行流水未被法律明确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抗辩理由:被告以“原告曾参与经营”“资料由第三方管控”“人员不足”“部分资料不存在”等为由,拒绝提供资料,均不构成法定抗辩事由;主张原告存在同业竞争等不正当目的,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前置程序方面,虽部分原告未直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但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被告已作出答辩回应,未损害各方权利,视为符合程序要求。

  最终,法院均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查阅,驳回原告超出法定范围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股东有效行使监督权和重大决策权。法官提醒:

  行权主体需适格: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限于公司登记股东,隐名股东若未举证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或未依法显名化,无权直接主张知情权。

  行权范围有边界: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但不可复制的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超出上述范围的请求,如单独查阅工程结算资料(未包含在法定文件中)、银行流水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行权方式要合法: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后可起诉;虽未履行书面申请但通过诉讼主张,公司已答辩回应的,可视为程序瑕疵补正,但建议股东优先通过书面申请方式规范行权。

  公司义务需履行:公司不得以股东曾参与经营、资料由第三方管控、人员不足等为由,拒绝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公司经营管理相关文件,保障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行使;主张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稿件来源:长安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