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24
13:21
被强行收回七年的商铺,因何被返还?
“谢谢您,商铺我已经拿到了,产权登记也终于办下来啦!”近日,接到检察官的回访电话,湖北荆门市民刘文(化名)言语中满是喜悦。
3月6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起与商铺买卖、债权转让有关的纠纷,让当事人刘文经历了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下尘埃落定。
债权连环转让
这场纠纷,始于十多年前。2015年5月,李刚(化名)夫妇为了替儿子偿还拖欠陈锋(化名)的50万元债务,将自家商铺中的一间门面房作价60万元抵账,与陈锋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在房产过户时,由陈锋支付余下的10万元。合同签订次日,陈锋支付了3万元,剩余7万元因该房贷款未结清,无法过户而暂缓支付。
2016年11月,陈锋因无力偿还刘文的借款,将上述商铺的使用权、产权及7万元尾款支付义务一并转让给刘文,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刘文即接手经营该商铺,但也因该房贷款未结清,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各方对债权转让的履行并无异议。
矛盾的爆发,始于2017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当时,李刚的儿子在事故中受伤,急需筹措医疗费用,而商铺的银行贷款仍需按月偿还,李刚遂向刘文索要7万元尾款。而刘文则认为房屋贷款未结清导致无法过户,不满足《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支付尾款的条件,因而拒绝付款。
协商无果,2018年9月,李刚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行从刘文的手中收回该商铺并自行经营,双方从“合意履约”彻底走向“对立维权”。
房主矢口否认
为夺回商铺权益,2022年10月,刘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李刚夫妇履行交房、过户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李刚夫妇在庭审中否认同意陈锋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相对方同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权转让已有效通知李刚夫妇,转让法律关系未生效”为由,驳回了刘文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刘文申请再审,并补充提交了2018年9月通过EMS邮寄给李刚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签收记录,但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厘清关键事实
无奈之下,2023年9月,刘文带着案件材料走进荆门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申请法律监督,案件很快转交至该院民事检察部门。
“快递记录明明显示签收了,为什么不能证明对方知道债权转让的事?”荆门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回忆说,当时刘文拿着法院判决书和快递单据,脸上满是疲惫和困惑。
检察官调阅了完整的庭审笔录,实地走访核实证人证言,抽丝剥茧梳理案件细节,关键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李刚在二审庭审中明确陈述‘快递被撕毁’,而‘撕毁’的前提,必然是已经‘收到’,这直接印证了其已知晓债权转让事宜。”承办检察官认为,2017年,李刚直接向刘文索要尾款,而非向原债权人陈锋主张权利,此举已用实际行动认可了“债权转让”。
更重要的是,李刚此前已将该商铺房交付刘文经营使用,作为履行买卖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的核心环节,“交房”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其对债权转让的知悉和认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效力。”在承办检察官看来,案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人已将转让事宜通知了合同相对方,此项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对李刚夫妇产生法律效力。
2024年9月,荆门市检察院依法向二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经重新核查证据、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完全一致。
2025年3月20日,法院对原判决予以纠正,判令李刚夫妇履行门面房交付义务,赔偿租金损失5.6万元,并协助刘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这一天,距离刘文的门面房被强行收回,已过去将近七年。
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