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6-

04/02

09:01

湖北一老人公交车上突发意外,司机未第一时间打120被判担责10%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承运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此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赔偿责任,更为承运人“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注脚。

途中突发意外:七旬老人上车即遭不幸

2024年12月5日中午,72岁的张某在利川城区招手拦停了一辆开往甲镇的城乡公交车。鉴于年事已高且肢体残疾,张某在路人协助下才艰难上车。然而,上车后,他并未寻找座位,而是直接坐在了车厢地板上,神情痛苦。

车载监控记录下了这一幕:驾驶员徐某见状立即提醒,并试图联系其家属,却因手机锁屏未能成功。随后,驾驶员先后向车站值班人员和公司报告了情况。

时间一分一秒流逝,12时14分,一名药店工作人员上车查看情况,并提醒驾驶员拨打120。一分钟后,驾驶员徐某拨通了120急救电话,随即又拨打了110报警。尽管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张某终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子女认为公交公司及司机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将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焦点博弈: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

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是公交公司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方主张,司机在张某尚未入座时启动车辆,致其摔倒,事后又有“恶语伤人”刺激行为,且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或直接送医,属于操作不当、救助不力,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方则辩称,张某的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与承运人无关。驾驶员在事发后已履行了询问、报告、报警等全部义务,处置得当,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公司更提出,张某死亡属自身疾病,符合承运人责任险免责条款。

司法裁判:合理救助不等于无限责任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双方客运合同关系自张某上车时即成立。虽然车辆并未行进,张某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且驾驶员无“恶语伤人”行为,但承运人在“尽力救助”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患有急病的旅客负有“尽力救助”义务。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救助义务。

此案中,驾驶员徐某虽实施了一系列后续行为,但在明知乘客突发疾病的紧急情况下,未将拨打120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核心措施作为首选,属于救助措施处理不当,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过失。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死亡原因、当事人身体状况及承运人过错程度,最终酌定承运人公交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4万余元。

法官说法:以判决守护生命边界

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此案判决旨在明确:“尽力救助”是法律要求,更是对生命的敬畏。

一方面,判决保障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要求承运人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不容许流程化的“拖延”;另一方面,也清晰界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边界,强调其承担的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非对旅客健康状况的“无限担保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妥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在每一个危急时刻,快速反应、精准施策,都是不可推卸的职业责任。


稿件来源:民主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