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07
14:33
一起非法捕捞案办理中的“增殖放流期权”探索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守护流域渔业资源与生态平衡,已成为司法办案的重要落脚点。非法捕捞案件发生后,如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让生态修复真正落地见效,避免因鱼种选择不当、放流时机不合适等因素导致修复效果打折,甚至造成二次损害?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湖北省荆州市检察机关采访时了解到,该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时,坚持办案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创新探索增殖放流“期权”模式,既保障办案质效,又尊重自然规律,给出了兼具司法温度与生态实效的解决方案。
非法捕捞触刑法
2025年8月9日,崔某、胡某某明知公安县东南部的淤泥湖为禁捕区,却使用禁用渔具在该湖内非法捕捞白鲢9公斤,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二人使用的“翻板钩”为禁用渔具,会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公安机关以崔某、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二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公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慧告诉记者,根据农业部门的评估意见,崔某、胡某某应增殖放流价值2000元的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记者注意到,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曾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共14个相关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探索“期权”新模式
然而,虽然崔某、胡某某均愿意履行增殖放流义务,但由于二人缺乏专业知识,对于鱼苗选购、放流时间与地点选择、规范操作等均无法作出专业判断,若随意放流,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对水域生态造成新的损害。
记者了解到,增殖放流绝非简单的“撒鱼入湖”。放流前,需对水质、环境容量、生物群落结构进行全面调查,筛选适配的鱼种与放流地点;放流中,鱼苗规格、投放方式等细节也决定着存活率。唯有严格遵循专业规范,才能真正实现生态修复的核心目标。
为破解难题,公安县检察院创新参考林业生态修复中的“碳汇认购”模式,探索推出增殖放流“期权”机制:由违法行为人先行认购对应价值的鱼苗,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待水域环境、水温等条件达到增殖放流标准后,再由专业部门统筹开展规范放流,确保生态修复效果。
为了让该机制落地落实,公安县检察院主动与该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座谈,双方就增殖放流的专业规范、委托代管流程、全过程监督等事项达成共识。县农业农村局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违法行为人的委托,代为开展专业增殖放流工作,并邀请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今年3月初,崔某、胡某某在某国有渔场完成2000元鱼苗认购,将鱼苗购买凭证交付给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其代为选定最佳放流时间与地点。
彼时,淤泥湖水温过低,不符合鱼苗放流要求。3月27日,荆州地区天气回暖,水域条件达标后,在公安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崔某、胡某某在淤泥湖水域完成增殖放流,投放鱼苗400斤,修复受损生态。
全程监督促修复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中,公安县检察院专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到场全程监督,确保放流过程规范、鱼苗投放足量、生态修复实效落地。
“鱼苗的存活率与放生地的水温、水质、鱼苗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只有选对鱼种和时机、地点,才能达到预期的修复效果。”放流现场,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讲解道。
“这种认购增殖放流‘期权’的方式,实实在在解决了我们的难题。”崔某、胡某某及其亲属坦言,此前正为放流时间地点和品类犯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他们终于能规范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也真正认识到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均对这一生态修复创新模式给予高度认可。“增殖放流的核心目标是修复受损生态。”在公安县政协委员张鹏看来,这种创新模式既达成了生态修复的目的,又解决了违法行为人因专业知识匮乏导致的放流难题,从根源上避免了随意放流造成二次生态损害的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处罚只是手段,更重要的是让公众了解长江‘十年禁渔’的深意,明白保护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和流域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公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乔迁表示,该院将持续深耕生态检察履职,不断完善生态修复创新机制,以高质效办案守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让“鹰击长空,鱼翔浅底”的生态美景在荆江两岸长久延续。
稿件来源: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