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6-

09/30

11:03

让空饮料瓶“开口说话”

深夜入室盗走硬盘,现场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嫌疑人到案后7个月仍拒不开口,而一个被随手丢弃的空瓶,最终成为关键物证……近日,该案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小强(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空瓶留痕,嫌疑人拒不认罪

2025年10月28日深夜,鄂城区某基层单位办公楼内,一个身影贴着墙根摸到一间办公室门外,撬锁、入室、拆下电脑硬盘。临走前,他拿起桌上的饮料一饮而尽,顺手把空瓶丢弃在现场。

次日清晨,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提取了遗留在空瓶口的生物拭子。DNA检验结果显示,该拭子检出的男性基因型与有盗窃前科的段小强吻合。同年11月10日,段小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然而,从一开始,段小强就摆出“不开口”的架势。多次讯问中,他要么沉默,要么反问:“凭什么说是我干的?我不懂什么DNA。”段小强认为,现场没有监控,又没有目击证人,只要本人不认罪,便拿他没办法。

2026年3月,案件被移送鄂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后,心中浮现了三个疑问:

DNA报告只能证明段小强到过现场、接触过饮料瓶,能否排除他是在案发前正常进入办公室,喝完饮料后离开的情况?赃物缺失,报案人员所称的被盗硬盘流向何处?如果段小强辩解DNA是案发前到场留下的,现有证据还能不能达到指控的目的?

“零口供案件,最怕证据链上有缺口。”在承办检察官看来,只要有一个环节是“可能”而不是“确定”,整个证据体系就可能崩塌。

该院随即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从时空锁定、追查赃物和物证同一性这三条路径,分别补强证据。

多路核查,筑牢证据闭环

为了把“嫌疑人到过现场”确定为“案发时段在场”,侦查人员调取该办公楼周边公共监控,虽未拍到作案过程,但捕捉到与段小强体貌特征相符的人员在案发前后出现在附近,衣着与其供述的“身穿深蓝外衣、灰色鞋子”一致。结合现场门锁撬压痕迹新鲜、办公桌有翻动痕迹、硬盘被拆卸取走等情况,破除了其“案发前正常到访”的辩解空间。

更为关键的是,赃物找到了。侦查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追至武汉某电子产品回收市场,找到收购涉案硬盘的黄某。黄某如实陈述交易时间、地点和硬盘外观特征,并辨认出向其出售硬盘的男子就是“老段”。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该硬盘。

那么,如何确定该硬盘就是失窃硬盘?这一环节历经了多重比对:外观上,硬盘品牌型号、序列号与失窃单位提供的采购记录、资产管理台账一致;数据方面,检验报告显示硬盘内文档名称、创建及修改记录与该单位办公文件相吻合。失窃单位工作人员亦确认,这就是该单位被盗硬盘。

至此,四组证据相互印证:DNA鉴定意见锁定段小强与现场的直接关联,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排除“旧痕遗留”的合理怀疑,收赃人证言证明销赃事实,扣押硬盘及电子数据比对确认被盗物品同一性。

“每一条线单独看都不足以定案,但四组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段小强实施盗窃、销赃的全过程。”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写道。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向段小强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并将已固定的证据逐项向他说明。

“我们想让他明白,不开口不等于没证据,不等于不能定罪。”承办检察官说。

然而,面对释法说理,段小强始终未作有罪供述。5月19日,鄂城区检察院以段小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庭举证,沉默者当庭认罪

2026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按照证据链逻辑顺序,依次出示现场勘验笔录及DNA鉴定意见、公共视频调取说明、收赃人询问笔录和失窃单位辨认笔录等证据。

举证顺序也经过了精心设计:公诉人先展示现场痕迹,再出示销赃线索,最后以物证和电子数据形成闭环。当收赃人证言和扣押硬盘的照片出现在法庭上时,被告人席上的段小强低下了头。

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段小强沉默良久,低声说:“我愿意认罪。”此时,距案发已过去7个多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段小强到案后始终未如实供述罪行,虽在庭审最后阶段表示认罪,但鉴于其此前长期拒不供述、缺乏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段小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稿件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