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6-

06/16

10:20

湖北全面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治理体系

近日,《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湖北省对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全面修订,也是贯彻落实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8章6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支持体系、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预防治理网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强化预防犯罪教育

3名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玩游戏输了丢面子,在学校宿舍内对同学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包括这起寻衅滋事案在内的六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事后严惩固然必要,但如何把犯罪扼杀在摇篮里,更考验制度设计的智慧。

作为劳务输出大省,父母外出务工、孩子无人照管,是湖北未成年人问题的普遍背景,也是立法调研中反映最集中、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助、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学校、村(居)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离不开教育。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要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干预矫治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如何进行干预矫治?

《条例》明确相关各方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予以制止,并加强管理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家访,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

《条例》还以专章形式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特别是专门学校的矫治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加强对专门学校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门学校的财政保障水平高于当地普通学校。除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学校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

省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施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源头预防重新犯罪

法律法规的温度,往往体现在对困难群体的保护上。

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比刑罚本身更为重要,也是《条例》着力回应的问题之一。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和措施,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同时,可以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基地,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应封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刑满释放、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支持、督促司法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协同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帮扶救助等工作。

同时,《条例》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