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6-

09/16

15:44

十堰检察官手记:从“凭什么”到“我们服气”

今年5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我院。这一次,他脸上已没有当初的焦灼与委屈。他平静地递上一纸撤回监督申请,语气释然:“事情彻底理清了,我们服气。”而第一次见到我时,他曾气愤地质问:“同一个员工,同一段劳动关系,三次受伤,凭什么要我们赔多次?”

质问背后,是一场当事人双方都觉得冤的工伤纠纷。

同一人同一岗,三次工伤该赔几次?

事情要从2018年8月说起。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员工陈某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先后在工作岗位上砸伤左手、右手,均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1月9日,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某钢板厂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前两次工伤一并作出裁决,按照同一劳动关系支持陈某的诉求,但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茅箭区法院。

在仲裁和诉讼期间,陈某仍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在原岗位上班,该公司照常为陈某发工资、缴社保。而就在这期间,他的右脚第三次被砸伤。

前两次工伤赔付到位后,陈某再次提起仲裁,主张第三次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茅箭区法院均支持了他的诉求。这次,某人力资源公司彻底“破防”。“他第三次受伤时,一审判决都还没作出,我们跟他的劳动关系根本没有解除!陈某属于一个劳动关系中多次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只能按最高额赔一次!”带着困惑与委屈,今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走进茅箭区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

手绘时间轴理清劳动关系

刚拿到卷宗时,我也一头雾水。之前的仲裁和判决都没说清双方到底存在几次劳动关系,每次何时解除也不清楚。

我决定先“走出案卷”。我把所有仲裁书、判决书、工资单、社保记录摊在桌上,盯着日期一条一条比对,终于找到了一个被忽略的问题——2022年1月9日,陈某申请仲裁的第一项诉求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某人力资源公司的那一刻,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双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经终止。

但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仍为陈某发工资、缴社保,陈某仍在原岗位工作。虽然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却构成了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次工伤,恰好发生在这段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前一段劳动关系已解除,新劳动关系已建立,第三次工伤理当重新赔付。”我拿起笔,在纸上画下第一条时间轴,法律关系瞬间清晰。但新的“结”又冒了出来。核算第三次工伤待遇时,我发现法院判决中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未充分考虑陈某当时的年龄因素。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该项补助金应当按比例递减,陈某第三次受伤时距离退休已不足4年,对应发放比例应为全额的60%。按此标准,某人力资源公司实际多支付了1万余元。

“法律既要保护劳动者,也不能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梳理清楚案涉法律关系后,我多次约见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及其代理人,现场手绘案件时间轴,标出每段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三次工伤发生时点、法律适用依据。从劳动合同解除到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再到递减赔付依据,我一边画一边讲。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盯着那张纸看了很久,说道:“你这么一画,我就明白了。”

公开听证算清“差额账”

案子虽然理清了,但判决早已生效并执行完毕,如果建议法院再审,时间漫长,双方都将深陷诉累。某人力资源公司心有不甘,陈某也难安宁。这1万余元的差额,成了谁心里都过不去的坎。

今年5月14日,我院就第三次工伤是否要独立赔付、补助金是否应按比例递减等焦点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共同参与调解。我把那张手绘时间轴和两套赔付计算标准同步展示,一笔一笔算账、一条一条释法。最后,听证员一致认为,原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1月陈某提出解除时依法终止,此后构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次工伤应单独享受待遇;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陈某距离退休不足5年应按比例递减,某人力资源公司多付的1万余元应予退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陈某退还某人力资源公司1.5万元。一周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某人力资源公司同步撤回监督申请。

案子结了,但我心里并不平静。什么是检察履职应有的政绩?它不在卷宗的厚度里,而是在当事人从“凭什么”到“我们服气”的转变中;是那条我亲手画在纸上的时间轴,让模糊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更是在每一次我们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走到群众中间时,亲耳听到当事人的那一句“事情理清了”,充满了对公平正义的确信。

(讲述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 何军 )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