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6-

09/15

15:5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盛夏傍晚,霓虹初上,街头巷尾的烧烤摊前烟火升腾,肉串在炭火上滋滋作响,孜然与辣香随风钻入鼻孔,三五好友围坐畅饮,这是市民们最惬意的夏日时光,也是城市最真实的烟火底色。

烟火气要旺,更要安。烧烤摊上的一把肉串、菜市场里的一块鲜肉、家里灶台上的一日三餐,来源清楚、分量实在、吃得安心,就是最踏实的日子。食品安全这根弦,一头连着商家的诚信,一头连着百姓的健康,也离不开法治的守护。

近日,湖北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有态度,有规则。

简要案情

2021至2023年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逃)在经营武汉市洪山区某食品经营部期间,委托被告人余某甲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郭某负责对外销售,被告人余某乙负责冷库出货,被告人李某负责开票及门店销售。

2022年起,余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进走私猪副产品,该批产品无任何合法进口报关、检验检疫手续。郭某联系他人定制印有某品牌字样的假冒包装箱,余某乙组织工人更换包装,余某甲安排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与检测报告。

2023年5月18日,经郭某联系,该经营部向他人销售上述猪副产品200件,销售金额19.8万元,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余某某还安排被告人余某丙、余某丁在其实际控制的某供应链公司工作,通过平台销售上述猪副产品173件,销售金额12.9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获假冒品牌猪副产品5305件,货值金额239.1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伙同其雇员被告人余某戊,从余某某处购进100件改换包装的猪副产品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9.75万元,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经检测,上述查获的猪副产品均含有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动物养殖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郭某等八人明知涉案猪副产品系走私入境、无合法检验检疫手续且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莱克多巴胺,仍通过更换包装、伪造检疫证明等方式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对主犯余某甲、郭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十五万元;对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李某、何某等六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含有该成分的食品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不法分子通过低价走私入境方式获取含“瘦肉精”的猪副产品,再通过更换包装、伪造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等手段,将上述猪副产品“洗白”后冒用正规品牌对外销售,这种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犯罪,手段更隐蔽、销售范围更广、销售金额巨大,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并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被告人任某系某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任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外地牛贩将淘汰奶牛等活牛运至该公司屠宰场内,由被告人杨某、黄某等摊贩购买后,雇请被告人刘某进行宰杀。

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大动脉等部位方式注水,增加牛肉重量,之后将上述注水牛肉分销至宜昌多地牛肉店,对外宣称黄牛肉进行售卖。

经查明,涉案注水牛共计17头,涉案金额共计18.75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某农牧公司屠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注水牛12头。

裁判结果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某农牧公司、被告人任某、杨某、黄某、刘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单位某农牧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任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被告人杨某、黄某、刘某共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农牧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杨某、黄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判处某农牧公司、杨某、黄某、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54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私自在活牛屠宰过程中注水,是肉类生产销售领域的高发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办案机关专门组织科研院校农学教授、高级兽医师、营养师等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对牛肉注水的影响及注水牛肉所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审,证实牛肉注水可导致牛肉内营养物质流失,降低肉质品质,造成病原微生物污染,产生细菌毒素等物质,加速肉品腐败变质速度,易引发疾病,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追究直接实施注水行为的被告人刑事责任,还依法对整个生产、销售环节的各方行为予以全面评价,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惩罚性赔偿双重惩戒,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震慑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是对不法商贩的严厉警示,教育引导从业者必须恪守法律底线、诚信合规经营,更是通过司法利剑守护百姓“肉盘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吃到“放心肉”。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孙某与万某(另案处理)在承租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某仓库内从事猪内脏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解决猪内脏易腐坏问题,陈某向他人购买非食品原料甲醛后,提供给万某、孙某用于浸泡猪大肠、猪肠头、猪小肚等猪内脏以实现“保鲜”目的,并在浸泡后将猪内脏对外销售,由陈某联系物流运输。

2024年下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打包的猪大肠、猪肠头等猪肉制品存在异味、感官性状异常,经委托检测机构对案涉猪大肠等进行抽样监测,均显示甲醛含量超标。上述猪副产品对应销售价款约1935元。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原料,仍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猪肉制品中并提供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孙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人民币约二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容触碰的底线。本案是典型的在畜禽肉制品加工环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甲醛溶液俗称“福尔马林”,医学上常用作防腐剂,具有强烈的致癌作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为解决猪内脏易腐坏问题,降低经营成本,明知甲醛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性,仍将其用于浸泡食材以图“保鲜”,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性质恶劣。

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保鲜应当合法合规,任何为延长保质期、降低成本而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罔顾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低价收购母猪、残次猪、病死猪,在私自宰杀后售卖给个体肉贩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邱某某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的生猪肉(业内俗称“白板肉”)共计67.9472万元,郭某某销售额共计52.5497万元,卢某某销售额共计42.0027万元,张某某销售额共计9.137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涂某甲购买被告人邱某某、卢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宰杀的“白板肉”价值数万元不等,后在菜市场销售。

被告人徐某某、涂某乙、熊某某原系某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员工,负责收集生猪养殖户的病死猪,统一作无害化处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为牟取非法利益,三人将从养殖户手中收集的80余头病死猪分别卖给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张某、李某乙、朱某等系生猪养殖户,2020年至2023年期间,分别向被告人邱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售卖病死猪获利。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郭某甲在自己家中,帮助被告人邱某某宰杀加工病死猪11头,收取加工费2400元。

裁判结果

孝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郭某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贩卖给他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某、邱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七万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涂某甲、徐某某、涂某乙、熊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李某乙、朱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七千元不等。

被告人郭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协助他人屠宰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

典型意义

猪肉是人民群众肉类消费的主要品种,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是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的法定刚性制度,未经检疫的“白板肉”及病死、死因不明生猪极易携带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系养殖、无害化处理、私屠滥宰、终端销售各环节相互交织的链条化系列犯罪。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格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界限,根据各被告人身份角色、行为环节、获利数额和作用大小区别量刑、罚当其罪,既从严惩处链条核心组织者、经营者,又依法惩治上下游各环节涉案人员,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