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

-2024-

01/26

19:24

湖北这家店被罚款35000元并停业!你去过吗?

2021年4月29日,应急管理部出台文件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全国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和非告知承诺管理两种办理方式,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以便简化审批程序。然而,在更便捷、准入门槛降低的情况下,依然还有场所铤而走险,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就“偷偷”开业。这样的地方你敢光顾吗?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郧西县一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消防提醒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然而有不少经营者却知法犯法,“偷偷”营业、“强行”营业,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稿件来源:湖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