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知识

-2021-

08/12

10:57

关于疫情防控的7个法律问答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各项措施,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慈善信托公益委员会在继2020年编写疫情防控法律法规8期解答后,再次恢复成立京师武汉疫情防控志愿律师服务团,组织律师就新一轮新冠疫情防控中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解答。

Q:

变异后的新冠病毒德尔塔毒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等25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种。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员会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德尔塔毒株是目前已被世卫组织标记为“需要关注”的新冠变异病毒之一,目前仍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标准进行预防和控制。

Q:

武汉采取全员核酸检测、对部分小区进行封控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截止8月7日,武汉已对157个小区进行了封闭管理和隔离措施,封闭管理的小区和工地实行人员“只进不出”,严格限制人员流动。在大部分公民表示支持封闭管理措施时,也有人发出疑问,政府对小区进行封控管理是否合法呢?是否侵犯了小区居民人身自由呢?

德尔塔病毒已成为世界新冠传播的主要变异病株,过去说的“密切接触者”,是确诊病例发病前两天的家人或同办公室、1米之内同吃饭、开会聚集的人。现在德尔塔病毒的“密接”,只要与确诊病例在同一空间、同一单位、同一建筑,发病前四天在一起等的人,都算是密切接触者,都可能受到感染。

因此,从科学防控角度,武汉对千万居民开展全员免费核酸检测、对157个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暂时限制居民出行是针对武汉疫情的精准施策,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正确措施。

Q:

国家如何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在互联网发达的现代社会,网络上的一丝风吹草动都有可能跨越千里传遍大江南北,特别是疫情特殊时期,虚假信息极有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宣传不信谣、不传谣的同时,法律也对谁应及时向公众传达真实、准确的疫情信息进行了规定。该法律条文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真实的疫情信息的责任,也保证了国家官方信息的公信力。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能否根据刑法定罪?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例:今年7月,64岁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频繁出入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30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Q:

机场、火车站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当承担怎样的防控责任?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火车站、机场是外防输入的第一道防线。火车站和机场因汇聚世界各地乘客、进出站口容易形成人员聚集、人流量大等特征成为疫情防控重点和难点。因此机场、火车站一旦发现疫情确诊人员、疑似病例或者遇到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乘客,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采取隔离或者核酸检测等措施,并按防控要求立即通报。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的,造成不良后果,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按涉嫌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1年7月20日,江苏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发现9例阳性样本,涉及地服、保洁等岗位机场航班保障人员。机场相关负责人没有及时与疾病防控机构联系,没有联系密切接触者,致使疫情事态发展,南京4地成为中风险地区,造成重大传染和恶劣影响。8月7日,江苏省纪委监委发出通报,经省委批准,对东部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机场涉外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汪超和东部机场集团应急救援部主任尹运文两人以涉嫌玩忽职守,决定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对南京市副市长胡万进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江宁区长严应骏降级,对南京市卫健委主任方中友免职。

Q:

散布疫情虚假消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为博人眼球,在朋友圈、微博等信息网络发布传播甚至编造虚假疫情消息,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民要坚守信息真实性底线,不信谣、不传谣,不以讹传讹,在上网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宣传政府部门发布的真实信息。

案例:2021年8月7日晚,武汉市东西湖区一男子吴某在江夏区实行部分地区封闭、交通停运,武汉疫情状况尚不明朗、人心惶惶的情况下在网上编造、传播“江夏纸坊感染700多个了,不敢报出来”等涉疫不实信息,引发公众高度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吴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Q:

对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核酸检测费用、人员隔离费用国家有何保障措施?

A: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2020年1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