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

-2021-

01/25

11:49

暖心!刑事被害人因案致贫,检察官把司法救助金送上门

“谢谢检察官!家里正是最困难的时候,能在这么短时间收到救助金,真是雪中送炭啊,太感谢检察院了……”

年关将至,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刘某一家迎来了一个令全家欣喜的好消息:麻城市检察院为其送来了国家司法救助金49770元,这个因案致贫的家庭终于可以过上一个温暖的“踏实年”了!

案件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刘某是邻居,两人都租住在麻城市岐亭镇的某栋私房内。租住期间,李某认为刘某关门声音过大,影响了其休息,两人发生矛盾。2019年6月13日,李某手持菜刀将刘某头部、双肘、双肩、腹部、背部等处砍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评定其伤残程度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刘某被砍伤后,伤情十分严重,一直在武汉市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经支付各项医疗费用近40万元。因刑事案件造成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加害人李某没有赔偿能力,刘某家庭在用完积蓄后,只能四处借债支付医疗费用。

案件的发生导致刘某的家庭陷入贫困,其家庭于2019年底被纳入贫困扶助对象,现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该院控审部门检察官多次走访救助申请人家里及所在村委会,经过审查认为刘某是典型的因案致贫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检察官在告知刘某司法救助相关事宜后,引导其依法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因刘某双手受伤,身体多处伤情未愈,行动不便,由其丈夫代理申请。

救助金下达后,考虑到刘某家庭情况,检察官来到刘某所在村委会,将49770元司法救助送到了刘某手中。“非常感谢检察官,我的医疗费用终于有着落了”刘某满怀感激地说道。

自2020年1月以来,麻城市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0余万元,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今后,该院将继续立足扶贫帮困,大力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实际行动助力脱贫攻坚,让案件被害人顺利渡过难关,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感,传递检察工作正能量,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新时代的检察温度。

小链接

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种情形

(一)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伤残,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