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行动

-2021-

01/22

03:57

关注!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盯目标要求,精心部署安排,强化工作措施,奋力攻坚克难,如期高质量完成了“案件清结”和“黑财清底”任务,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司法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省法院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清除毒瘤,优化环境 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甘开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甘开汉为首的犯罪组织自2006年起,纠集其亲友逐步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注册成立的武汉福群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外衣为掩护,通过垄断当地建材供应、机械租赁、土方施工等工程项目大肆敛财,并以聚敛的巨额财物维系其持续运营。该犯罪组织存续时间长、参加人数众多,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地位,投资商不堪其扰,职能部门管理受阻,破坏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的创新发展环境。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本案3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甘开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共追缴财产财物7453万余元。对其中两名被告人依法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宣判后,甘开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严打暴力采砂 保护荆江生态安全

——张新民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新民、张红明、张清明系同胞三兄弟。2012年8月,被告人张新民、张清明等人注册成立了洪湖市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新民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该犯罪组织为控制长江非法采砂业,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2台车辆毁坏。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长江流域荆江段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裁判结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陈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犯罪工具;收缴全部毒品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16名被告人全部服判,不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院(2020)鄂10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军的死缓刑判决。

严惩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的黑恶势力 促进乡村振兴

——黄韩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被告人黄韩、黄毅等人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打砸鄂州市华容区陈镇批发部,并将该批发部经营者陈厚清砍成轻伤。此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分别在葛店开发区罗庄村、黄矶村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其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5起、故意伤害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2起、敲诈勒索1起、串通投标1起,实施违法行为8起,造成5人轻伤,多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利用操纵基层换届选举,逐步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经济利益,垄断农村资源,强揽工程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裁判结果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本案20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黄韩,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同时依法向被告人黄韩、黄毅等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34万元。宣判后,黄韩等人提出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打掉扶贫路上的“拦路虎”

——刘登榜等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2002年,南漳县巡检镇小漳河村与沉河滩村合并为小漳河村,小漳河村原一、二、三组合并为小漳河村三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2007年,刘登榜召集向瑞华、刘太福、王支印、王支先及小漳河村民王支俊等人商定成立了“九人小组”,由该小组管理在小漳河村原三组土地建房、打井、修路、砌墙等事务,并印制了规章制度张贴在小漳河街道。2009年前后,王支俊等四人先后退出“九人小组”,最终形成了以刘登榜、向瑞华、刘太福、王支印、王支先为固定成员的“五人小组”。

2009年7月17日,“五人小组”召集小漳河村原三组部分村民召开家主会,并牵头制定了《小漳河村原三组维护权益、保护资源决议》,规定所有占用原小漳河三组土地的建房户(包括已建好居住者)按每平方米20元至50元标准向“五人小组”交纳“土地占用费”。若不主动交纳土地占用费,“五人小组”则纠集原三组村民采取滋扰、纠缠、哄闹、静坐、回填地基等方式阻扰施工,逼迫建房户交钱。

2007年至2018年期间,“五人小组”通过以上违法行为共获利146743元,上述钱款由“五人小组”共同商定分发,支出路费、参与闹事村民费用后,剩余钱款按人数分配给小漳河村原三组村民。

裁判结果

根据该恶势力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登榜、刘太福、王支先、王支印、向瑞华犯寻衅滋事罪,且系恶势力犯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七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刘登榜、刘太福、王支先、王支印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斩断伸向高铁建设领域的黑手

——张先林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武汉高铁训练段是全国乃至全亚洲唯一一所高铁司机培训机构。张先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武汉高铁训练段周边何刘村村民为主。该组织多次在武汉高铁训练段建设工地,采取打砸设备、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扰正常施工,实施寻衅滋事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6起、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财物各1起和违法事实6起。

裁判结果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张先林,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5000至10000不等;追缴和责令退赔黑财500余万元。宣判后,张先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铲除“套路贷”团伙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范国斌等人“套路贷”涉恶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范国斌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湖北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后范国斌未经批准,公开宣传并建立上线运营“0719无忧贷”网络平台,向21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1.13亿元,并用吸收来的存款向346名借款人非法高利放贷8720万元,造成96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3361万元。

范国斌从社会招募人员并组织催收,采取言语威胁或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催债,通过堵锁眼、换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从其住处赶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对20余名被害人共实施诈骗类犯罪12起、对12名被害人寻衅滋事40起、非法侵入住宅10起、敲诈勒索1起,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首要分子范国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及单位判处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5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宣判后,该案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重拳打击“以毒养黑”犯罪 坚决铲除“以黑护毒”组织

——陈军等涉黑涉毒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军因吸食毒品及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或被判刑。2016年7月27日,陈军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刘海、吕永华、高武等一众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吸食毒品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辆保时捷轿车损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2月,陈军策划并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贩毒活动,从中谋取不法利益。截止2018年12月,该组织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约5.4公斤左右。该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1支。为打击报复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为帮助他人解决债务纠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为维护不法毒品交易、报复与恫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微伤,其中持枪作案1起。该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兼并和打压其他毒贩,形成了以毒养黑、以黑护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荆州市特别是洪湖当地称霸一方造成恶劣影响,垄断了洪湖市中心城区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形成一家独大、非法控制的格局,严重扰乱并破坏了上述地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陈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犯罪工具;收缴全部毒品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16名被告人全部服判,不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院(2020)鄂10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军的死缓刑判决。

两地携手共克难题 “黑财”实现颗粒归仓

——记张开放“黑财”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开放等人涉黑组织从1993年开始,先后采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或非法竞标、欺诈、胁迫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违规建设开发襄樊新城湾、襄阳市开放广场等房地产项目;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阻碍汉口饭店拆迁等方式,获得了巨额资产;为树立权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以张开放为首的涉黑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在湖北襄阳、武汉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被执行人张开放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李红新被判罚金人民币403万元,被执行人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执行人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他16个被执行人分别被判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3万元不等;被执行人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4.21亿元,被执行人李红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1000万元,均予以追缴。面临被执行人人数众多、执行标的额大、财产涉及面广、财产构成复杂、稳控压力大等多重困难,在襄阳法院大力配合下,咸宁法院迎难而上,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最优成效将案件执行完毕。共向地方国资部门移交银行存款1.1171亿元,房产71300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85682平方米,股权债权价值4亿余元。

坚决摧毁涉黑团伙经济基础 营造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环境

——记丁代红“黑财”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丁代红等25人涉黑组织在武汉东西湖等地公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当地资金融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

裁判结果

东西湖区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丁代红等人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其中,丁代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的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决还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价值超过14亿余元的涉黑财产予以没收和追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4日维持原判。该案在审理阶段,刑事法官即高度重视判项的可执行性,反复研究,确保精确甄别“黑财”,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案于12月16日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工作迅速开展。执行工作专班各小组紧密协作,2天时间内调动干警20余人,在涉全市29家银行进行银行账户查询、扣划相关工作,共计完成扣划黑财人民币819万余元。执行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有序推进,目前已执行到位共计14.22亿元,到位率100%。

多部门联动共聚合力 深挖彻查不漏一财

——记李明启““黑财””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明启,系某恶势力团伙成员,2019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责令退赔562万元。该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行时,可供执行的仅为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查扣的一批定制白酒(评估价值180万元),未发现李明启有其他财产。鄂州中院决定对该案提级执行,并组成工作专班对执行线索过筛清查。在联系走访原侦查机关,重新核查银行流水时发现,李明启的弟弟名下有巨额资金在此期间去向不明,存款余额归零,存在重要财产隐匿线索和洗钱嫌疑。鄂州中院立即提请市扫黑办在市级层面启动“打财断血”工作联动机制,会同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以及公安机关的研判,各部门协力追踪溯源,发现李明启将3400万元转至其弟名下银行账户并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典型的“暗财”,中院当即裁定冻结1162万元,后全部执行到位,实现执行到位率100%。其弟执行过程中曾提出执行异议,鄂州中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其弟对此笔款项并无合理的说明解释,最终驳回其弟的执行异议,其弟就此提出执行复议,省高院执行局依法维持鄂州中院执行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