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

-2020-

10/30

09:50

咸宁公安:关于防范和打击买卖、出租、出借银 行卡或账户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防范和打击买卖、出租、岀借银行卡或账户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买卖、岀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行为违法。

(一)银行卡和账户限于账户(银行卡)其所有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

(二)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还违反了我国银行卡和账户管理法规制度要求。

二、依法对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行为实施惩戒。

(三)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的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持续保持严打态势。

(四)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机构、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五)人民银行将把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等黑灰产业。

(六)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开展对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黑灰产业整治,联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快侦、快诉、快判,坚决遏制账户管理领域违法犯罪。

(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将加大对银行卡、账户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管控力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配合开展涉案银行卡和账户的调查核实。

(八)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挽损的,试情可解除惩戒措施。

(九)广大市民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犯罪的新手法和新特点,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贪图小利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或账户。

(十)知悉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社会公民,有义务检举揭发,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咸宁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