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改革

-2022-

11/22

04:46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 为湿地一体化保护提供司法支撑

11月,全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在汉召开,由省委政法委组织推选出的湖北省政法改革十大典型案例新鲜出炉。

即日起,长安湖北陆续选登部分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提质增效,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能动履职 强化监督

为湿地一体化保护提供司法支撑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全面深化政法改革要求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分解表》的相关要求,荆州市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政治的高度、大局的高度,切实扛起湿地保护重大责任,以做优做强公益诉讼的实际行动助推荆州湿地保护。

倾情守护39万公顷湿地                                                                                         

荆州地处江汉平原腹地,湖泊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湿地面积达39万公顷,境内含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国家重要湿地。

荆州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载体,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因地制宜开展湿地保护专项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对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松滋洈水国家湿地公园、长湖、菱角湖等湿地和湖泊珍稀生物栖息地开展法律监督,推动湿地保护诉源治理。

保护湿地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湿地保护法》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均负有相应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围绕湿地保护中容易出现“九龙治水”、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厘清职责、消除分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9年10月23日,洪湖市某名特优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洪湖水面架设的旅游设施

在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涉案公司在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并排放污水,荆州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自然保护区条例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均应由当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也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司法支撑。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2021年1月12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案庭审

凝聚合力共护美好生态环境

凝聚行政合力,推动湿地保护“一盘棋”。主动对接自然资源、水利湖泊等部门,先后会签“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文件,督促适格行政机关对损害公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科学制定修复方案,通过联合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以役代偿等形式,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形成保护合力。石首市检察院积极推进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沟通,先后建立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湖北长江天鹅洲江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基地,依托司法联动机制,合力惩治破坏保护区生态的违法犯罪。

强化区域协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难题。湿地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特征,荆州检察机关结合实际,与外地检察机关联合签发协作机制,实现了从上游到下游、从左岸到右岸、从干流到支流同步监督,推动协同治理。荆州市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龙会桥河存在严重污染的情形,经调查系上游荆门市沙洋县纪山镇工业园企业排放污水所致,遂将该线索移送荆门,积极协助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荆门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改,取得良好效果,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赤壁、嘉鱼检察机关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合力。荆州区、沙市区、沙洋县、潜江市四地检察院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跨区域长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来源:长安湖北)